台北居家看護中心具有審批權集中,但審查權相對分散;審批標準側重於辦學的經濟基礎;堅持證據裁判原則;將審批和引導相結合;審批程序規範科學,以人為本等特點,而這些正是我國托幼機構,台北居家看護中心乃至中小學校審批工作中最缺乏的方面,地方教育主管部門當著力借鑒。 為了考察6-24個月共同養育對嬰兒行為問題的影響,本研究首先從外部結構和內部結構兩個方面定義了共同養育。